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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修改规则剑指“增持秀”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9日 05: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深圳商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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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商报讯】(记者 钟国斌)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尤其是持股比例达30%以上(包含30%)股东的增持行为,上交所18日发布新修订的《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下称“新指引”),与原规则相比,新指引对大股东增持行为中的多项细节性内容予以进一步明确、完善,具体条款也由此前的13条增至18条。

  一般而言,大股东增持行为向市场传递的最直接信号,即是“看好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认可当前估值水平”,然而盘点以往案例,一些上市公司大股东在增持背后却有其深层意图,如为再融资护航、为“小非”减持造势等。

  在不同的增持动机下,大股东出手的力度、规模也不尽相同,个别大股东甚至在首次增持后即告收手,颇有“雷声大雨点小”的意味。

  而此次发布的新指引,除规定“相关股东首次增持行为发生后,拟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增持行为发生之日,将后续增持计划一并通知上市公司”之外,更首次明确:相关股东在首次增持行为发生后无后续增持计划的,也应当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并由上市公司在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公告中予以披露。

  不仅如此,若相关股东在首次增持股份前拟先公告增持计划,除按规定披露增持计划外,还应当在公告中承诺最低增持比例或增持金额。

  在分析人士看来,监管部门此举是为增加大股东增持的透明度,减少“作秀式”增持行为的发生。

  另外,新指引还在特定条件下对大股东增持行为赋予了选择权。

  新指引第七条规定,在相关股东增持股份过程中,因上市公司进行公开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证券发行,或其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进入转股期等原因,导致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或计算基数发生变动的,相关股东最迟应于上市公司刊登相关股份变动公告后两个交易日内,通知上市公司是否继续执行本次股份增持计划,继续执行的应说明拟继续增持的数量和比例,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新指引还指出,在上市公司发布相关股东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相关股东不得减持该公司股份;在前述公告发布后,相关股东减持该公司股份的,应自减持前最后一笔增持完成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进行。相关股东违反上述规定的,所得收益应归该上市公司所有。

  新指引强调,拟实施增持计划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其他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增持计划的实施进行内幕交易或进行市场操纵的,上交所将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监管措施。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交所2008年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关于修订第七条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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