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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退市制度5月1日正式实施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0日 21:3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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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深圳4月20日电(记者武彩霞)深交所20日晚间正式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确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深交所表示,本次修订创业板上市规则,主要是将《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内容落实到创业板上市规则的具体条款,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丰富了创业板退市标准体系。在暂停上市情形的规定中,将原“连续两年净资产为负”改为“最近一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当年年末经审计净资产为负”,新增“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一年年末净资产为负”的情形;在终止上市情形的规定中,新增“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累计受到本所三次公开谴责”“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和“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年末净资产为负”。

  二是完善了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充分体现不支持通过“借壳”恢复上市。第一,新增一条“暂停上市公司申请恢复上市的条件”,要求公司在暂停上市期间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并具有可持续的盈利能力。第二,对申请恢复上市过程中公司补充材料的期限作出明确限制,要求公司必须在三十个交易日内提供补充材料,期限届满后,深交所将不再受理新增材料的申请。第三,明确因连续三年亏损或追溯调整导致连续三年亏损而暂停上市的公司,应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作为恢复上市的盈利判断依据,杜绝以非经常收益调节利润规避退市。第四,明确因连续三年亏损和因年末净资产为负而暂停上市的公司,在暂停上市后披露的年度报告必须经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才可以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

  三是明确了财务报告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又不予以纠正的公司将快速退市。规定非标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审计报告。在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四个月内仍未改正的,将被暂停上市;在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仍未改正的,将被终止上市。

  四是强化了退市风险信息披露,删除原规则中不再适用的“退市风险警示处理”章节。在取消“退市风险警示处理”制度的同时,为及时揭示公司的退市风险,明确规定首次风险披露时点及后续风险披露的频率,要求公司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强化退市风险信息披露要求。

  五是增加了退市整理期的相关规定。根据《方案》,创业板实施“退市整理期”制度,设立退市整理板。对退市整理期的起始时点、期限、日涨跌幅限制、行情另板揭示及风险提示作出了明确规定。

  六是明确了创业板公司退市后统一平移到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给予退市公司股票合适的转让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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