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
客服设为首页 |
刘女士名下的一张信用卡累计欠款1万余元,被银行告上法院。4月18日,西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刘女士辩称她从未收到过该卡。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起诉称,刘女士于2009年1月9日在该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刘女士开卡消费后,不清偿信用卡用款,截至2011年8月19日已发生欠款本息共计1万余元,经银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银行起诉要求刘女士支付信用卡欠款本息,并承担诉讼费。
法庭上,刘女士的代理人称,诉争信用卡确实是刘女士办理的,但刘女士办卡后很快就从原来工作的北京一家酒店辞职,回到山东,并未收到办理的这张信用卡,也没有消费过。对于之前银行和律所的电话催收,刘女士以为是他人诈骗,所以未理会。
银行认为,如果刘女士所述属实,她作为信用卡被冒用的受害人,理应向公安机关提起刑事报案,但她既未配合银行调查,也未报案,对损失的扩大持放任态度,依据领用合约的规定,相应的后果应当由她承担。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