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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退市制度 必须摒弃父爱主义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4日 08: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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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受创业板退市制度将于5月1日实施消息的冲击,创业板整体重挫逾5%。那么,更具操作性的退市制度将会对市场造成哪些影响?更加完善的主板公司退市规则何时可以出台?退市公司是否将会成倍增加?

  在深交所最新修订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明确了上市公司暂停上市的11条红线,终止上市的23项触发条件。这些措施十分必要,但笔者更关注接下来的执行。

  实际上,我国资本市场此前并非没有相关退市规定,而且沪深主板市场也有部分公司实现了退市;大家之所以强烈呼吁完善退市制度,主要是由于退市制度执行得太差。有些公司早已财务破产,不宜继续作为一个投资品种存在于市场,却不但存活,有的还成为热炒的对象。现在创业板率先执行“彻底的”、“直接的”退市制度,关键是在执行上真正严苛起来。

  目前已出现第一年度亏损的当升科技,如果要触发连续三年亏损暂停上市、第四年亏损才终止上市的条件,最快也要到2015年。于是有人质疑新的退市制度是否还是太温柔。

  笔者认为,退市制度的原则应该重违规,轻业绩。就是说,即使一家公司出现亏损,但是只要它披露的信息都是真实情况,就可以得到投资者的谅解。业绩不佳不应该成为公司退市的首要观察条件,更重要的是看它有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包括财务违规、公司内控违规,也包括在分红方面是否履行了应尽的义务,是否认真对待中小投资者利益诉求等等。上市公司作为信息披露的主体,有没有利用信息优势和相关的机构进行串谋,有没有操纵市场行为,应该列入重点考察范畴。

  郭树清主席近期在广东省调研时提到,要落实信息披露责任,明确第一责任人是上市公司,同时提出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也要承担起各自的责任。笔者预计,与新的退市规则相配套,也将制定针对中介机构的违规追责条例。

  将36个月内累计受到交易所3次谴责作为终止上市触发条件,相当于为一线监管机构提供了一个自我裁量的空间。有了这个条款,交易所就多了一个武器,上市公司面临更大的监管压力。这是退市制度有新意的一个地方。

  不少人认为,新的退市规则把借壳上市等旁门左道堵死了。其实不只是退市制度,监管者在制定创业板相关制度之初就反复强调,不允许壳炒作。今后不光是创业板,主板市场也将在壳炒作方面要加大抑制力度。此次,创业板规则特别考虑了利用非经常收益调节利润的因素,规定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作为恢复上市的盈利判断依据。这一原则也将适用于主板公司。要形成这样一种风气,上市公司以展现真正的经营绩效为荣,以靠资产买卖和行政性质的补贴等装扮报表为耻。

  我们今天所说的完善退市制度,从一定意义上说,是加强执行的力度。过去的情况是,本该依法退市的公司,由于地方政府等的“父爱主义”,变得很难操作。现在退市制度进一步完善了,但还会存在执行难的问题。所以,监管改革要促使行政力量远离上市公司的进与退。这样,才能真正建立起一个有进有出、动态平衡的资本市场循环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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