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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星化学(600319)公告,公司于4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下发的《责令改正决定》,决定指出,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未及时公告重大对外担保;未及时对票据贴现款的损失风险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及时公告停产情况三个问题。
决定指出,2010年8月,亚星化学控股股东亚星集团与深圳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向深圳某公司借款1亿元,借款期限为2010年8月-2011年2月。但公司在未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下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2011年4月,亚星集团、深圳某公司及星兴化工(亚星集团持有该公司50%的股权)三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亚星集团在2011年底前偿还借款本息,星兴化工作为担保人为该笔借款承担担保义务,亚星集团将持有的星兴化工的股权质押给深圳某公司。截至目前,亚星集团仅偿还借款700万元,公司的担保责任尚未解除,公司对上述事项未按规定进行披露。
2012年3月,亚星化学向亚星湖石签发银行承兑汇票6000万元。亚星湖石将上述票据背书给浙江某公司进行贴现。截至目前,尚有近3400万元票据贴现款未追回,存在损失风险。亚星湖石已就该事项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但公司未将该事项及其可能在亚星湖石产生的损失及时公告。
另外,2012年3月中旬起,公司原厂区7万吨CPE项目已陆续停产,进入搬迁状态。截至目前,公司未针对该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