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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发行体制是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新股定价、承销和发售的一系列制度及相关安排。
新股发行体制的核心是定价机制,有两方面基本内容,一是确定新股发行价格,即价格发现;二是采用一定的方式将新股出售给投资者。这两个方面相互制约和依赖,构成价格形成机制的核心内容。
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市场环境与境外成熟市场差异较大,受当时经济、社会和法制环境的局限,新股定价机制早期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
1993年的《公司法》和1998年的《证券法》均规定,新股发行价格须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
2005年以前,由于投资者和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尚不成熟,市场机制不完善,买方不能对卖方构成有效约束,出于保护投资者目的,证监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主要采用限定发行市盈率上限的方式管理新股价格。
2004年修订的《证券法》取消了新股发行价格须经监管部门核准的规定,证监会于2005年初推出了询价制度,采用发达市场通行的向合格机构投资者累计投标询价方式确定新股发行价格。
询价制度实施以来,已有284家公司采用询价制度确定股票价格发行股票,其中包括一批金融、能源、交通等国民经济重点骨干企业,实现了“A+H”同步发行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