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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高价发行上市后业绩变脸将予以处罚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9日 04:0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大连新闻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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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4月28日电 中国证监会28日发布了关于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征求意见的反馈情况,重申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将坚持市场化方向,以充分、完整、准确的信息披露为中心改进发行审核。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根据反馈意见的情况,证监会将对《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作出相应的修改完善,具体包括:进一步细化并明确会计师事务所的职责要求;对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提出进一步要求;明确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在核准批文有效期内自主选择发行时间窗口;进一步明确在发行价格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情形下,发行人需要补充披露信息的内容及程序;发行价格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发行人,除因不可抗力外,上市后实际盈利低于盈利预测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对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采取列为重点关注、监管谈话、认定为非适当人选等措施,记入诚信档案。

  这位负责人说,《指导意见》虽然提高了网下配售比例,但同时明确了网下向网上的回拨要求,体现了重视中小投资者参与新股的意愿。

  同时,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方向是更加市场化,不可能走回头路。“行业市盈率25%规则”是触发进一步披露信息的机制,发行人因此要增加信息披露的内容,增强风险揭示,给市场参与各方一定时间去冷静和思考,重新审视新股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经过冷静判断或重新询价,市场各方仍然可以选择相对较高的发行价格。因此,“25%规则”是补充信息披露的触发点,而非定价天花板。

  《指导意见》提出“推动部分老股向网下机构投资者转让”,这位负责人说,推动老股转让的改革措施市场关注度高,牵涉市场主体多,利益复杂,证监会将在《指导意见》公布实施后,尽快出台相关操作细则和监管细则,推动这一改革举措稳步实施。

  为了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证监会将引入独立第三方对拟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风险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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