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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调整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主体: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从2012年6月1日起本所对部分收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A股证券交易经手费收费标准由原按交易额0.11‰收取降为按0.087‰收取。
二、股票上市初费和上市年费按档收取,各档收费标准为:
股本总额 |
上市初费标准(万元) |
上市年费标准(万元) |
2亿(含) |
30 |
5 |
2亿-4亿(含) |
45 |
8 |
4亿-6亿(含) |
55 |
10 |
6亿-8亿(含) |
60 |
12 |
8亿以上 |
65 |
15 |
收费标准中的股本总额由A股、B股构成,不包括H股,上市年费股本总额按上年末A股、B股总额计算。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0一二年四月三十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