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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周翀 ○编辑 阮奇
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的“25%规则”并非定价天花板,而是触发进一步披露信息的机制,证监会就此还将出台细则。
同时,老股转让也将尽快出台相关操作细则和监管细则。证监会将推动探索定价创新机制,并就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尽快修改和制定相关规则。
收到正式反馈1650份
负责人介绍说,证监会于3月31日就《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4月18日晚24时,共收到正式反馈意见1650件,其中个人投资者的意见1592份。总体上看,市场各方积极支持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认为《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充满了改革的精神,既充分借鉴了成熟市场的经验,也考虑了我国资本市场现阶段的特点,在强化信息披露、推动市场主体归位尽责、完善新股发行定价机制等方面取得了较大进步,方向正确,措施稳妥,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针对性。
“从反馈意见情况来看,市场各方的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规范的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是保障发行人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把握好发行“入口关”的基础和前提。建议进一步强化发行人和相关中介机构对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建设的责任。(2)会计师的诚信自律、客观公正对于防范财务虚假披露行为,提升信息披露质量至关重要,应进一步明确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从事审计等相关业务的执业要求。(3)建议明确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在获得批文后在有效期内自主选择适当时机启动发行。(4)行业市盈率应更多是询价和定价的参考,不应该成为指导价,应该细化并明确超过行业市盈率定价的信息披露要求。(5)《指导意见》对违法违规行为缺乏针对性处罚措施,应对不同违法违规行为相对应的监管处罚措施进行细化和具体化,使惩戒更具有操作性和威慑力。”负责人说。
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监管
负责人表示,我国证券市场是以中小投资者为主导的市场,中小投资者缺乏研究支持,风险判断能力较弱,投资行为容易跟风、盲从。引入独立第三方对拟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风险评析,旨在为中小投资者在新股认购时提供参考,帮助中小投资者更加准确、深刻地判断发行人的风险。风险评析报告重点对拟上市公司的风险进行评析,不对投资价值进行判断,不荐股。
新股风险评析相关工作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具体组织开展,相关费用由协会和交易所承担,不增加市场主体的费用负担。同时,中国证券业协会将出台自律规则,“我们将加强对第三方独立评析机构的监管,保证评析机构的独立性和评析意见的客观性。”
“25%规则”非定价天花板
“经过冷静判断或重新询价,市场各方仍然可以选择相对较高的发行价格。”负责人强调,《指导意见》推出“25%规则”的改革措施,其目的不是管制价格,而是强化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并让投资者有更多的时间分析、消化相关信息,理性做出投资决策。这个规则对逐步改变我国盲目打新炒新的市场特征有积极意义。
他说,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方向是更加市场化,不可能走回头路。“25%规则”是触发进一步披露信息的机制,发行人因此要增加信息披露的内容,增强风险揭示,给市场参与各方一定时间去冷静和思考,重新审视新股发行定价的合理性。因此,“25%规则”是补充信息披露的触发点,而非定价天花板。
他表示,二级市场行业平均市盈率是一个参考性指标,在适用“25%规则”时会有灵活性,既要考虑不同类型企业不同的定价和估值方法,也不会把“25%规则”绝对化。执行这一规则,证监会还会有操作细则。
老股转让将出细则
“本次征求意见时,部分投资者甚至建议新股上市即全部流通,取消限售期。境外成熟市场都有老股转让这一机制。我国经过股权分置改革,也具备了推动老股转让的制度基础。”负责人说,推出老股转让措施的主要考虑:一是增加新上市公司可流通股数量,缓解单只股票上市时可交易份额偏少的状况;二是推动老股东转让股票可以对买方报高价形成约束,进一步促进买、卖双方充分博弈;三是缓解股票上市后,老股集中解禁对二级市场的影响。目的都是促进新股合理定价。
为降低老股转让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指导意见》也提出了一系列针对性的措施,包括资格限定、数量限定和资金锁定等。因此,老股转让措施并不是为了给老股东提供提前套现机会。
“一些投资者提出,在资金锁定期内,如二级市场股票价格低于发行价时,应强制转让老股的股东回购股票。这一要求可以对老股东抬高发行价有一定约束,但同时也可能会刺激市场炒新,并会抑制老股东转让股票。从国际市场经验看,大股东对公司股价的维护普遍是自愿性选择。”负责人说,推动老股转让的改革措施市场关注度高,牵涉市场主体多,利益复杂,证监会将在《指导意见》公布实施后,尽快出台相关操作细则和监管细则,推动这一改革举措稳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