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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近日发布《关于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记者发现,两交易所在退市条件方面基本相同,比之前退市制度更严苛更具操作性,股市“烂苹果”将被从股市中剔除。
类似的退市条件包括:其一,净资产指标。即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最近两年年末净资产均为负数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其二,营业收入指标。即上市公司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均低于1000万元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均低于1000万元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最近四年营业收入均低于1000万元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其三,市场指标。上市公司出现最近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500万股或连续3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其四,审计意见类型指标,上市公司最近两年均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等。
值得说明的是,深交所对中小板公司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作为退市条件进行了调整,将“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的退市条件,调整为“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累计受到本所三次公开谴责的,其股票直接终止上市”。(周芬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