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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力促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 免征三年营业税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09日 07:1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网易财经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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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易财经5月8日讯值温州金改试点满月之际,温州市政府正推进各专项工作。网易财经5月8日从温州市政府获悉,其于4月25日印发《关于加大支持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温州市政府称,出台《意见》的目的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0号)精神,推进融资性担保机构健康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网易财经获得的这份《意见》,全文共有二十一条,分为六大部分。

  《意见》第二部分、全文第六条称,“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做大做强”。《意见》称,对担保机构组建联保平台的,给予平台50至100万元奖励;对担保机构组建集团,实收资本达1亿元以上的,给予30至50万元奖励;新设立、增资或重组后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的,年日均担保责任余额(不含汽车贷款担保业务)达到净资产5倍后,给予不高于100万元的奖励。

  《意见》指明了奖励对象的审核资格,即平台或集团要运作半年以上,视一定担保业绩及发挥的作用,经考核和评定后给予奖励。同时,奖励或补偿资金一律充入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风险准备金。

  《意见》第三部分(完善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全文第十一条称,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

  对逾期行为,《意见》称,合作银行应采取灵活方式协助融资性担保机构做好催收工作;对逾期担保客户房产、土地等抵押登记给银行的,可采取融资性担保机构保证金质押等方式代替直接代偿,以配合法院做好案件处理工作。法院在审理以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一方当事人的担保追偿权纠纷案件时要依法给予支持。

  在业务品种方面,《意见》规定,对企业或融资性担保机构参与集合票据、债券等发行的,按发行额的1%以内给予企业贴息,或补贴给融资性担保机构(要求降低1%的担保费收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意见》称,根据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业务收入免征三年营业税政策,对符合规定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做好营业税免征的初审和推荐工作。对经国家工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获得免征营业税资格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市级和各县(市、区)税务部门要及时给予办理免税手续。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提出,要适时成立中小企业再担保机构,该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不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业务竞争,通过再担保与担保的联动与协作,为温州市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增信、分险等服务,放大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担保倍数,分散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风险。

  《意见》称,为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可视情况吸收有实力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参与筹建温州市中小企业担保基金,增强担保抗风险能力,提振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贷款的信心,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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