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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反垄断案件中起诉、案件受理、管辖、举证责任分配等问题。司法解释共16条,是反垄断审判领域的第一部司法解释,将于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
起诉垄断企业不需行政机构认定
反垄断法出台后,状告垄断企业是否需要行政机关认定这一前置程序,一直是争议焦点。
《规定》对此作出明确解释:原告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受理条件时,法院应当受理。这意味着,只要公民有证据证明因垄断受到损失,均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垄断企业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无需行政机关前置认定。
垄断企业要承担举证倒置责任
据统计,近三年来,民事垄断诉讼案件,原告胜诉率极低,原因在于原告对反垄断法和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相关知识掌握不多,而且原告取证和证明垄断行为较为困难。
对此,《规定》区分了不同的垄断行为类型,明确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分配,适当减轻了原告的举证责任。例如,对于明显具有严重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特定横向垄断协议,由被告垄断企业对被诉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承担举证责任;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反垄断法》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原告应当对被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和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公用企业以及具有独占经营资格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法院可以根据市场结构和竞争状况的具体情况,认定被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
当事人可委托法院做市场调查
由于垄断民事案件通常疑难复杂,经济与法律问题相互交织,专业性很强,《规定》赋予了当事人一定权利: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一至两名具有相应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此外,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作出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报告。经法院同意,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法院要对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报告进行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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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司法解释还需“再解释”
对于《规定》,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刘铭律师分析认为,赋予公民对垄断企业的直接诉权,是反垄断领域的一大进步,但是,司法解释整体上可操作性不强,还需要进一步解释。
刘律师介绍,和老百姓最息息相关的垄断行为就是乱涨价,法律术语描述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比如汽油涨价,普通人凭直觉认为就是中石化的问题,从而提起诉讼,但是其必须证实中石化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这一最根本的要素一般人就证实不了。“我国一般采用市场份额标准,认定企业的垄断地位,但是如何确定市场?是地域市场还是产品市场,我国还没有统一标准。而且一般人也没有能力证实企业市场情况。”刘律师指出,虽然《规定》要求垄断企业对一些情况要倒置举证,但是针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仍需公民自行举证,这一规定,对于个体公民来说,无疑是个难题。
《规定》第9条赋予了法院认定企业是否构成垄断地位的“自由裁量权”,即根据市场结构和竞争状况,法院可以判断水热电气、通信、石油等公用企业是否构成市场垄断且滥用垄断地位。但刘律师提出,法院应是被动的,根据当事人的证据进行司法判断,而不应主动进入案件判断是非,而且法官同样难以认定企业是否构成垄断。
如果法官判断不了,《规定》不是还允许专业机构进行市场调查吗?“涉及垄断企业,有哪家机构有调查资质和调查能力?而且巨额的调查费用,哪个公民能承担得起?”刘律师建议,对上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应该进行更细致的解释,便于公民参与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