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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定性李黎明为证券业“害群之马”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10日 18: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财经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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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经网(博客,微博)专稿】记者 李春雨

  5月10日,证监会召开新闻通气会,宣布已于4月11日将李黎明案移送公开机关,目前尚未将其逮捕。

  证监会通过对原招商证券(600999.SH)保荐团队负责人李黎明一案调查发现,其在从事项目保荐期间,涉嫌职务侵占、内幕交易、违规购买所保荐的拟上市公司股权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涉嫌职务侵占罪,证监会根据掌握的证据称,2008年至2011年,李黎明在负责深圳漫步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2351.sz)等多家证券发行项目的过程中,通过其他公司名义或者虚构中介业务的方式,侵占招商证券公司资金3000余万元。

  他的第二项罪是涉嫌内幕交易。2011年3月初,李黎明作为漫步者公司上市保荐团队负责人,在价格敏感期交易股票,非法获利9万元。其罪三是违规购买保荐公司上市股权。2010年3月,李黎明在担任江西西林科股份有限公司保荐团队负责人期间,出资3000万元购买了该公司5%的股权。

  证监会称,李黎明案是一个具有较强典型性的案件。其主要特点在于涉案主体职位较高、涉案金额巨大、涉及业务单位较多、违法事项繁杂。“李黎明实为证券业中的害群之马”,证监会称,其作为保荐代表人和较高层次的投行管理人员,置法律法规和职业操守于不顾,实施多种违法行为,其行为相当恶劣,性质非常严重,现实警示意义特别突出。

  (证券市场周刊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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