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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推销被拒后6个月内不能再拨打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18日 08:4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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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受诟病的保险公司电话扰民将被套上“紧箍咒”。记者昨日获悉,为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活动,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中国保监会起草了《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了解,该征求意见稿涉及分支机构和人员管理、条款和费率管理、销售管理、业务管理、客户服务管理以及团体保险特别规定等多个方面,其中明确提出:保险公司对明确拒绝接受电话销售的客户,要录入禁止拨打名单,且6个月内不得再次拨打。

  电销必须设立禁拨名单

  针对消费者投诉较多的电话扰民问题,该《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通过电话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自建电话呼叫中心或者使用合作机构的电话呼叫中心。保险公司自建电话呼叫中心开展电话销售,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专用呼出号码。保险公司专用呼出号码和合作机构的呼出号码应当在全国性媒体和公司网站的显著位置公示。对明确拒绝接受电话销售的客户,应录入禁止拨打名单,6个月内不得再次拨打。“这将有效减少保险公司电话扰民的现象!”我市保险业内人士表示,今后市民可以主动告知保险公司,明确拒绝接受电话销售,免受骚扰。

  同时,对于团体保险,该《征求意见稿》要求,团体保险投保人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参加团体保险成员人数在保险合同签发时不得低于3人。我市某寿险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意味着今后一家三口也可以购买团体保险,这对团体保险来说变化是比较大的。

  九类误导行为被明令禁止

  记者还了解到,该《征求意见稿》还对人身保险销售过程中的九类误导行为进行了明令禁止。即保险公司及其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不得片面或不完整地描述保险产品的特征及其内容;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混淆,或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其他金融产品收益进行不当类比;不得将保险产品中的非保证利益当作保证利益进行宣传;不得对保险产品的红利、盈余分配或者未来不确定收益做出超出保险合同约定范围的描述或承诺;不得以不实或虚假的保险产品税收优惠利益对客户进行不当宣传;不得以不实或虚假身份进行保险销售活动;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不得承诺给予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外的利益;不得做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另外,保险公司向普通消费者赠送保险的,对每人赠送保险的保费不得超过100元,向购买保险的客户赠送保险的保费不得超过其首年保费的5%和100元之间较大者,但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赠送保险不受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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