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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景网5月21日讯 中国证监会周一正式向社会公布《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主要进行了五个方面的修改。
《办法》明确了发行承销过程中信息披露的规范性要求,强调了机构投资者和公众投资者获得信息的公平性。对初步沟通、推介、询价的方式、披露信息的范围都做出了更加严格、具体的规定,比如,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时,向公众投资者提供的发行人信息的内容及完整性应与向询价对象提供的信息保持一致。
同时,借鉴成熟市场关于股票发行“静默期”的规定,《办法》明确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意向书前,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采取任何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与股票发行相关的推介活动,也不得通过其他利益关联方或委托他人等方式进行相关活动。
《办法》还规定发行人和承销商在发行过程中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片面夸大优势,淡化风险,美化形象,误导投资者,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成熟市场,一般要求企业在规定期间内不得对证券发行进行公开宣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也明确规定:申请文件受理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说明书前,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以广告、说明会等方式为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宣传。但在主板发行中缺乏相关规定。本次《办法》修订时补充了这方面的条款。证监会还将在修改主板首发管理办法时增加相关规定。(全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