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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修订证券发行承销办法 允许自主协商直接定价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1日 21: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新闻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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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北京5月21日电(记者 周锐)证监会21日发布《关于修改的决定》。此次决定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除可以询价方式定价外,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说,改革发行和承销制度是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有关精神,《决定》主要对以往规定做了5方面修改。

  一是对《指导意见》涉及发行与承销管理的有关要求做了具体体现,使之进一步可操作化。具体包括:扩大自主推荐询价对象范围,引入个人投资者参与询价;提高网下配售比例,原则上网下发行比例不低于50%,取消网下配售股票限售期;建立网下向网上回拨机制;鼓励发行人和承销商创新定价方式。

  此次《办法》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除可以询价方式定价外,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采用询价方式定价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直接确定发行价格,也可以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在发行价格区间内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二是明确了发行承销过程中信息披露的规范性要求,强调了机构投资者和公众投资者获得信息的公平性。同时,借鉴成熟市场关于股票发行“静默期”的规定,《办法》明确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意向书前,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采取任何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与股票发行相关的推介活动,也不得通过其他利益关联方或委托他人等方式进行相关活动。

  三是加强了询价、定价过程的监管。针对一些网下投资者不注重研究公司基本面,单纯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参与网下新股申购的现象,《办法》规定,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新股的,相关证券投资账户不得作为股票配售对象。证券业协会将在自律规则中对促进网下合理定价进一步明确具体细则。

  对于市场关注度较高的如何执行行业平均市盈率“25%规则”的问题,《办法》没有做出具体规定。这位负责人介绍,中国证监会将会单独制定并公布相关操作细则。

  四是加强了对违法违规行为和不当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对证券公司在承销过程中,以虚假推介误导投资者,以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报价或申购股票,以自有资金直接或者变相参与网下询价和配售,或者唆使他人报高价,限制报低价,性质严重的违规行为,《办法》规定证监会可暂停证券公司最长为36个月的证券承销业务。

  五是加强了证券业协会对发行承销的行业自律管理。为充分发挥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职能,《办法》对证券业协会进行了授权。强调证券业协会应根据自律规则,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规行为采取自律惩戒措施,加强对发行定价过程的监管。

  上述负责人表示,《指导意见》已经正式推出,监管部门将围绕询价定价、信息披露、风险评析和发行监管出台和修订一系列具体和规范化的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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