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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新股IPO可直接定价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2日 07: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每经网-每日经济新闻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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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1日晚间,证监会网站正式公布证监会令第78号-《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改革发行和承销制度是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有关精神,《决定》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主要进行了五个方面的修改。

  定价方式多样化

  在公布的新版《办法》中,证监会首先提出对《指导意见》涉及发行与承销管理的有关要求做了具体体现,使之进一步可操作化。首先,扩大自主推荐询价对象范围,引入个人投资者参与询价;其次为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数量,有效缓解股票供应不足,原则上网下发行比例提升至不低于50%,并取消限售期。再次,为平衡网上、网下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在充分发挥机构投资者定价能力的基础上,建立网下向网上回拨机制。

  值得一提的是,在目前的新股发行工作中,提高网下配售比例,取消限售期,启动回拨机制等新规已经开始实施。而新版《办法》引起各方广泛关注的,则是明确提出提高了定价方式的灵活性,鼓励发行人和承销商创新定价方式。

  较之前以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的单一定价模式,此次《办法》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除可以询价方式定价外,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采用询价方式定价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直接确定发行价格,也可以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在发行价格区间内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强调公平提“静默期”

  相对于过去,证监会明确了发行承销过程中信息披露的规范性要求,强调了机构投资者和公众投资者获得信息的公平性。同时借鉴成熟市场关于股票发行“静默期”的规定,《办法》明确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受理后至申请经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意向书》前,发行人及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采取任何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与股票发行相关的推介活动,也不得通过其他利益关联方或委托他人等方式进行相关活动。

  证监会表示在成熟市场,一般要求企业在规定期间内不得对证券发行进行公开宣传,目前创业板也有类似规定,但在主板发行中缺乏相关规定。此次《办法》修订时补充了这方面的条款,证监会还将在修改主板首发管理办法时增加相关规定。

  除了上述两个方面的修改外,证监会还提出加强了询价、定价过程的监管,加强了对违法违规行为和不当行为的监管和处罚,以及加强了证券业协会对发行承销的行业自律管理。其中对于市场关注度较高的如何执行行业平均市盈率“25%规则”的问题,《办法》没有做出具体规定。这位负责人介绍,中国证监会将会单独制定并公布相关操作细则。

  证监会负责人还表示,《指导意见》已经正式推出,监管部门将围绕询价定价、信息披露、风险评析和发行监管出台和修订一系列具体和规范化的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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