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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5月22日对涉案总金额高达3.7亿余元的温州菜篮子集团原董事长应国权等16人腐败窝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应国权死刑,缓期2年执行;其他15人分获有期徒刑13年至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不等;同时,追缴违法所得,并责令返还财物,退赔损失。
据新华网报道,上午9时30分,应国权等16人依次被带入温州中院大法庭。因涉案人员众多、犯罪事实复杂,判决书长达131页,审判长宣读宣判词用了90多分钟。温州市属50余家国有企业负责人、机关单位干部代表、法院特约监督员、检察院系统干部代表、新闻媒体记者、被告人家属及市民代表等近400人到庭旁听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0年间,应国权等人利用职务上便利,共同侵吞公共财物数额达2.16亿余元。其中,2003年至2006年间,应国权等人为谋取个人私利,商量成立股份制的温州菜篮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展公司),并以发展公司为用地主体,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吞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325亩,价值11578.8万元。发展公司成立后,应国权等人又以该公司名义参股组建温州菜篮子安通运输有限公司、温州畜禽屠宰加工有限公司,不仅侵吞原属菜篮子集团参股的温州菜篮子肉类联合有限公司的白肉运输业务,还将肉联公司解散并侵吞了生猪屠宰业务,分别侵吞国有资产783万余元和401万余元。此外,应国权等人还将原属集团公司的皮碎市场无偿变更给发展公司,将蔬菜交易所的业务转移到发展公司名下,分别侵吞国有资产893万余元和7975万余元。
2006年8月至2010年11月间,应国权等人共计挪用集团公司和发展公司3889万元,分别给应飞杭(应国权之子)承包经营的集团公司下属的外贸部及相关人员用于经营活动。
1998年至2007年12月间,应国权等人为了多发工资、奖金,通过虚增职工人数虚报工资总额基数的方式,骗取工资数额共计11577万元,其中,大部分资金集体私分给集团公司高管领导层和中层干部,小部分资金集体私分给职工。
2005年至2009年间,应国权利用职务便利,在农贸市场摊位安排、水产生意等方面为水产商户黄建权谋取利益,先后3次收受黄建权现金共计25万元,并承诺在娄桥水产市场股份合作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关照。
法院认为,应国权等人身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侵吞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利用自己或他人的职务便利,共同挪用数额巨大的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身为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国有资产,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骗取的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应国权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承诺给予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在共同贪污犯罪中,应国权身为国有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指挥实施贪污犯罪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且认罪态度差,依法应予严惩。在共同挪用公款犯罪中,应国权是决定者、指挥者,亦系主犯,遂作出上述判决。
(《证券时报》快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