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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民资”应成为长效机制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8日 09: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京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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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破民资准入限制势在必行,但是这不应仅作为挽救经济下行探底的应急式行动,而应成为我国深化市场改革的根本理念。

  在经济形势日益紧迫之下,面对1-4月份全国税收收入增幅、国企利润总额均同比下滑的态势,决策层再一次将力挽狂澜的希望寄托在民资身上,一场旨在打破民企准入限制的行动已然展开——据相关媒体报道,短短40天内,银监会、国资委、证监会、交通运输部、卫生部和铁道部6大部委,均分别出台鼓励民资进入此前受限(或相对受限)领域的政策。

  这当然值得赞赏,此番各部委有针对性地出台鼓励民资政策,不仅是对2005年和2010年新旧“非公经济36条”的落实之举,还是对近5年国资过度扩张造成民资持续弱化的平衡之举,更是扭转去年下半年以来我国经济持续下行探底的无奈之举。

  但是,在承认此番6大部委打破民资准入限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同时,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缺乏可行性操作细则和严格监管机制的“鼓励民资”,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极易演变成无功而返、甚至适得其反的结局。

  细究此番6大部委“鼓励民资”出台的相关政策,可以说普遍缺乏可行性的操作细则。比如,银监会出台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其中虽然将村镇银行主要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从原来的不低于20%降低为15%,但是在“单个自然人股东、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10%”这一限制未破之下,即意味着国有银行仍将作为乡镇银行的主角、民资仍然仅能作为配角而存在。当然,该文件还提到“村镇银行进入可持续发展阶段后,主发起行可以与其他股东按照有利于拓展特色金融服务、防范金融风险、完善公司治理的原则调整各自的持股比例”,但是在没有明确细化的具体标准和具体期限之下,这仍可能仅是形式上的“口惠”而已。

  再如,卫生部发布的 《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经营性质的通知》,虽然进一步明确“社会资本可以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并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对社会资本举办的医院进行定级”,但是这一要求并未有具体的时间安排。此外,虽然国办“58号文”早于2010年即已颁布,明确“消除阻碍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障碍,确保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但是在具体实践中,部分地方仍然存在征收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费、拒绝兑付辖区外合规医保定点民营医院的医疗费用等违规行为,对此卫生部此番亦未出台具体的解决措施。

  与普遍缺乏可行性操作细则相比,我们更加担心此番6大部委鼓励民资出台的相关政策、尤其是国资委发布的《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如果缺乏严格监管机制的约束,极可能再次导致上一轮国企改制过程中屡屡出现的“国有资产流失”、“利益输送”等诸多乱象。

  打破民资准入限制势在必行,但是这不应仅作为挽救经济下行探底的应急式行动,而应成为我国深化市场改革的根本理念,更应确保在可行性操作细则和严格监管机制的前提下具体实施,而不是持续“摸着石头过河”。(财经评论人 杨国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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