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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昨日在官方网站公布《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表示,保险机构可以投资以簿记建档方式公开发行的已上市交易的无担保企业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和商业银行发行的无担保可转换公司债等债券。保险机构投资这些债券的发行方式,将被纳入《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中进一步调整和规范。
此前,保险公司曾被允许投资部分无担保企业债,但其长期信用评级须在AA级或相当于AA级以上,且以公开招标方式发行。
在《通知》中,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开展股权、不动产、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和无担保企业(公司)类债券等投资,偿付能力和财务状况应当满足监管规定。如果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不足或者财务指标下降,不再符合规定的情况,则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不得开展新增投资。与此同时,保监会也将根据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偿付能力、投资管理、风险控制等状况,推进和加强分类监管。
另外,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监管规定,防范投资运作风险,保监会也在上述《通知》中,对有关事项做出了进一步说明。
例如,《资金运用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重大股权投资,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核准。”保监会表示,“重大股权投资”是指对拟投资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或者与保险业务相关的企业实施控制的投资行为。控制是指对被投资企业拥有绝对控股权、相对控股权或者能实质性决定其财务和经营政策的情形。上述范围之外的其他股权投资,按规定事后报告。(来源:第一财经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