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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针对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即“一物数卖”的情形,司法解释对合同履行次序问题进行了明确。
司法解释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法院应予支持;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法院应予支持;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称,对于常见的“一物数卖”情形下合同实际履行次序问题,司法解释为防止出卖人与个别买受人恶意串通,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做出上述规定,即在一般动产多重买卖的情形下,以交付、付款、合同成立先后为合同履行顺序。因此,在动产一物数卖情形中,各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司法解释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否定了出卖人的自主选择权。(王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