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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提高公司债上市门槛 发债企业净资产须5亿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06日 10:4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北京商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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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规则》)获得证监会批准,正式发布。新的《规则》提高了公司债的上市门槛,今后净资产低于5亿元的公司发行的债券,将不具备在深交所上市的资格。

  记者将新《规则》与2009年11月2日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证上〔2009〕143号)做了对比发现,在第二章债券上市和交易条件中,上市条件补充了一条,债券发行前,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不低于5 亿元人民币;即发行人净资产低于5亿元的公司债券不具上市资格。此前只要求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的资产负债率或加权平均资产负债率(以集合形式发行债券的)不高于70%,《规则》又加入了5亿元净资产的门槛,上市条件更为“严苛”。

  公司债主要是企业为筹措长期资金而向大众举借款项发行的债券,承诺于指定到期日向债权人无条件支付票面金额,并于固定期间按期依据约定利率支付利息。不过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并不适用新《规则》。

  众所周知,我国的债券市场发展相较于股票市场而言一直是“跛足”,债券市场开放程度低、市场化进程慢,特别是公司债券,相对于国债与金融债,发展更是极其缓慢。

  “并不是放松上市门槛就能促进公司债的发展,也不是提高门槛就能令这类市场的发展放缓,经常修订更为严格的上市规则,可以有效地规范公司债,令这一市场更加有序。”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债券研究部分析师向记者表示。

  不过,净资产5亿元以下的企业债虽不具备上市条件,但分析人士认为,近期开闸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又为企业打开了另一扇窗户。

  同时,《规则》取消了“发行人股票被特别处理或不能按时付息时,本所对该债券的简称加ST,以特别提示风险”。上述分析师表示,在提高上市门槛的同时,深交所给予了发行人更多的权利,更多地开始考虑发行人的“感受”。(闫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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