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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保险被罚 保监会认定转型期难成推脱理由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08日 08: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方财富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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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公司已难以“处于转型期”为由,来让监管部门减轻对自己违规的处罚力度。保监会于近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对中银保险的罚单,公司和时任中银保险精算责任人林海分别被处以61万元和3万元罚款。

  保监会披露的信息显示,2011年3月至7月,保监会对中银保险2008年至2010年准备金评估以及理赔管理进行了专项现场检查。经查,中银保险存在2008年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取不足,2008年、2009年业务数据不真实,2010年内控管理违规的行为。其中,当事人林海对中银保险2008年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取不足负有直接责任。保监会称,这些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事实确认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保监会在公告中表示,中银保险在随后的申辩中称,对检查发现的上述违法问题,公司已积极进行整改,目前公司处于转型期,请求减轻或者免除行政处罚;请求对2008年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取不足的行为是否符合二年处罚时效进行审核。对此,保监会认为,中银保险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保监会2009年、2010年对中银保险准备金回溯分析中,发现公司2008年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取严重不足,故对其实施处罚未超出二年处罚时效。因此,中银保险申辩理由不能成立。

  当事人林海申辩称:中银保险2008年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取不足的主要原因,是公司2009年车险理赔服务与管控能力严重恶化,以及2010年之前非车险再保分入业务管理混乱;其已按照远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车险赔付率进行精算评估,不应承担相应责任。对此,保监会认为,林海在评估2008年未决赔款准备金过程中,既未根据精算原理对基础数据进行校验,保证相关报告的精算基础、精算方法和精算公式符合精算原理、精算标准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也未披露数据的完备性、准确性并说明数据中存在的问题,导致准备金提取严重不足,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林海申辩理由不能成立。

  对此,保监会表示根据相关法规决定对中银保险“数罪并罚”共罚款61万元,并针对2008年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取不足的问题对当事人林海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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