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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发布征求意见稿严格监管重组股票异常交易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09日 09:0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上海证券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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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响应证监会最新发布的《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昨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其网站发布《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其中尤其明确,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停牌后,上交所立即启动二级市场股票交易核查程序并进行持续监管。而一旦显示股票交易存在明显异常,公司会存在终止重组的可能。

  上述征求意见稿共分为十六条。主要涉及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时间、重组进程暂停情况、恢复等条款。

  《通知》征求意见稿称,在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后,交易所立即启动二级市场股票交易核查程序,并在后续各阶段进行持续监管,发现股票交易明显异常的,及时上报证监会。一旦核查结果显示股票交易存在明显异常,交易所及时将结论告知上市公司,公司可自主决定是否终止本次重组。如决定继续推进,应在发布重组预案或者草案同时披露股票交易存在明显异常,并发布风险提示公告;如决定终止本次重组,应及时发布终止公告并复牌,并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6个月内不再筹划重组。

  《通知》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了重组进程暂停的情况。主要为,若公司首次因重组停牌后至拟首次披露重组预案或者草案前,重组事项因涉嫌内幕交易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可自主决定是否终止本次重组:如决定终止本次重组,则需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6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如决定不终止,应按期披露重组预案或草案并股票复牌,重组进程暂停。

  此外,若上市公司首次披露重组预案或者草案后至召开相关股东大会前,出现上述被立案调查或侦查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暂停本次重组进程,不得召开该次股东大会,同时公告相关信息并就本次重组可能被终止等情况做出重大风险提示。

  另外,在首次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草案后,存在针对重组有关的重大市场质疑或者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规章且有明确线索的举报的,上市公司应暂停重组进程,并就重大市场质疑做出澄清,或对相关事项进行整改并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确认后及时公告。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上市公司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应承诺自发布进入重组程序公告日起至重组预案或草案首次披露日前,停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日。确有必要延期复牌的,累计停牌时间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并应在延期公告中披露重组的基本情况、目前进展、延期复牌的原因和预计复牌时间。一旦上市公司停牌到期后未能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草案的,应终止重组,并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6个月内不再筹划。若延期复牌后到期未能披露,则至少在12个月内不再筹划。而现行的窗口期则是3个月。

  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对恢复重大资产重组进程的情形也做出了规定。(赵一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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