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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细化“炒新”规则 明确交易监管具体措施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13日 09:0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经济导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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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炒新监管规则继续细化。11日晚间,深交所发布《新股上市初期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指引》(下称《指引》),将新股在上市首日及后续交易期间可能出现的14种情形列为新股异常交易行为,明确了交易监管的具体措施。

  经济导报记者注意到,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指引》有了一定的修改与完善。其中,明确新股后续交易期间的时间范围,并进一步细化新股后续交易期间的异常交易行为,增加连续竞价期间高价申报、大笔申报和连续申报等3类异常交易行为;调整日内反向交易次数等量化指标;将“大额申报、连续申报”等表述修改为具体的量化指标和具体情形描述;对会员的客户交易行为管理工作提出了进一步要求。

  《指引》首次明确了新股上市初期的具体期限——新股上市之日起10个交易日,包括新股上市首日和新股后续交易期间。新股上市初期出现新股被全天停牌情形的,不中断上述期间的计算。《指引》对新股上市首日及后续交易期间异常交易行为的种类和量化的认定标准作出规定,并区分了开盘集合竞价和连续交易时段,涵盖虚假申报、高价申报、连续申报、大额申报、多个账户集中申报、涨停申报及封涨停等涉嫌影响新股价格的多种异常交易行为,并明确了各种类型异常交易行为的量化标准。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为配合《指引》的实施,深交所同时还发布了《关于加强新股上市初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会员加强对客户的风险提示与教育;密切关注客户参与新股交易的情况,并强化客户参与新股交易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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