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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鑫富于2010年1月6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姜红海、马吉锋、新发药业有限公司等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2012年6月14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寄来的《民事上诉状》,上诉人新发药业有限公司不服(2010)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诉讼请求具体如下:
(1)依法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查清案件事实并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
(3)依法同意将被上诉人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所谓的“商业秘密”与上诉人使用的相应技术进行相似性司法鉴定;
(4)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公司将根据该重大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公告前,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公司控股子公司仅有以下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事项:杭州鑫富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1日向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安徽旭腾光伏电力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所欠货款1,653,696.7元人民币,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该案已经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