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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受质疑上市公司应说明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19日 08:0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京华时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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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交所昨天发布实施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

  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

  通知显示,上市公司应当重视和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设置必要的信息交流渠道,建立与投资者之间良好的双向沟通机制和平台,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

  在职务划分上,通知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监事会对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确保咨询电话专人接

  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上市公司通过上述渠道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信息的情况应当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此外,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公司官方网站,并在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上市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受到质疑应及时说明

  在通知当中,上交所还明确了上市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此外,上市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上市公司应当努力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增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可读性。

  对出现上述情形且未及时召开说明会的上市公司,上交所可以在必要时要求其召开媒体说明会。

  禁出现四种不当行为

  按照规定,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上交所方面表示,此举主要为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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