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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上市部日前在《上市公司业务咨询》中回答相关问题时表示,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数量限制原则上不超过200名;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涉及上市公司其他行政许可为前置条件的,上市公司应向证监会提供相关行政许可批复。
对于“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数量是不超过10名还是不超过200名”的提问,证监会上市部答复称:根据《证券法》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为公开发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非公开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并未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对象予以明确规定。
上市部同时称,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存在差异:一是发行对象的确定方式不同。在作出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行政许可决定时,发行对象通常是不确定的,需通过询价确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目的主要是购买发行对象持有的标的资产,在首次公告发行方案时,发行对象就是明确确定的。二是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通常是向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购买其所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
此外,证监会还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涉及文化企业的,行政许可中是否需要申请人提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复”、“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中对标的资产涉及的发改、环保等部门审批问题如何关注”等给予明确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