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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约定购回暂未放量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19日 03:1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证券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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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交易规模来看,另一项创新业务——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进展却相对非常缓慢。目前试点的券商只有6家。除了第一批试点的海通证券、中信证券、银河证券和第二批试点的国泰君安、国信证券、招商证券外,还有一些券商也正在积极申请中,如国金证券、国元证券等。

  “首批试点的3家券商7个月交易额才10亿元,5月底余额2.58亿元,低于市场普遍预期的至少5亿元。”统计数据显示,由于试点公司少、客户范围小、操作存在问题以及交易期限冲突等因素,这项创新业务规模很小,几乎没办法带来收入。多位业内人士表示,当前约定购回式交易业务尚需在交易期限、税收认定、信息披露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突破。

  据悉,不少券商寄望约定购回式交易业务能够成为盘活“大小非”股东限售股资产的有效手段,进而解决“大小非”股东的融资困难。但根据相关监管规定,持股5%以上非流通股股东(大非股东)在6个月内不得反向买卖。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规定,投资者需在182天内完成“先向券商卖出股份,然后再从券商处购回相关股份”的一卖一买交易行为。也就是说,基于二者规则上的冲突,大非股东被拦在上述业务门槛之外。多家券商呼吁,今后应允许持股5%以上的股东参与。

  此外,多家券商呼吁,希望约定购回式业务试点转常规后,交易期限能放宽至1年,以吸引更多具备融资需求的投资者参与其中。

  另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机构卖出股权后需要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但实际情况是,如果按照卖出行为纳税,就忽视了约定购回式业务的“回购”特殊性质。

  据了解,上海、深圳等地区税务机构因了解此项业务的回购性质,在税收方面酌情考虑实际情况给予了豁免。但在一些边缘地区,则完全按照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客户在回购时并未产生资本利得,纳税将打击客户参与业务的积极性。”一家正在申请该项业务试点的券商负责人表示,在多次征集意见之后,监管部门已与相关税务部门进行接洽,预计将对回购型业务的税收政策予以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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