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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朱宝琛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7月20日表示,为了指导基金管理公司建立健全内幕交易防控机制,规范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研究活动,完善内部控制,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证监会起草了《基金管理公司开展投资、研究活动防控内幕交易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上述负责人介绍,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指导意见》,首先是确立了基金管理公司防控内幕交易机制的原则及重点。公司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审慎自律、责任明晰的原则,针对公司投资、研究活动建立全面的防控内幕交易机制,重点防范公司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投资决策和交易等。
其次是将防控内幕交易机制纳入公司内部控制,构建职责体系,切实保障防控内幕交易机制健全、执行到位。
上述负责人介绍,防控内幕交易机制是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应当结合基金行业特点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专门的防控内幕交易制度,定期评价防控内幕交易机制的有效性,并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和管理内幕信息的需要及时调整和完善。同时,防控内幕交易机制需要公司各层面全员参与,分工配合,落实到人。为此,公司应当明确董事会、经理层、从事投资和研究活动的部门及其他人员在防控内幕交易机制建立、执行方面的职责,切实保障防控内幕交易机制健全、执行到位。
再次是建立完善内幕信息的识别、报告、处理、检查、责任追究及合规审查、培训、考核等重要防控内幕交易制度,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相统一,覆盖公司所有投资、研究活动相关的业务、部门和人员,贯彻到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监察稽核等业务流程,确保不存在防控内幕交易的空白或者漏洞。
最后,是强调证监会的监督管理职责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职责,并规定了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指导意见》建立、实施防控内幕交易机制等的法律责任。
上述负责人介绍,公司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指导意见建立、实施防控内幕交易机制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其整改,暂停办理相关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发现进行内幕交易,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上述负责人还表示,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还是有很多不同的地方,监管不可能完全按照公募基金。随着《基金法》将部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纳入监管范畴,证监会会研究制定一些有针对性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