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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推进中介机构分类监管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25日 09:1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方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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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吉林保监局制定了《吉林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实施细则》。一是确定了分类监管工作原则。按照保监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的有关要求,结合中介市场发展实际,确定了“风险导向、规范分类、扶优限劣、动态调整”的原则。二是丰富了评估指标体系。新增“内控有效性”一级指标并下设7个二级指标,引导机构完善内控建设、提升管控水平;细化完善合规性和稳健性指标,新增7个二级指标,并对各类指标评分情况重新调整。三是完善了内部工作机制。设立分类监管领导小组,统筹管理全局分类监管工作,形成保险中介监管处与相关处室多层联动、责任明确、分工协作的工作格局,并对分类监管的具体工作流程作出明确规定。四是扩展了信息采集渠道。增加了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及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等对辖内机构综合风险的评估,实现分类评价的公正和公开,促进分类监管规范开展。五是明确了差异化监管要求。对A类机构,以非现场监管为主,并实现一定的政策倾斜;对B类机构,强化非现场监管,关注经营风险,采取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实施有针对性的监管;对C类机构,以现场检查为主,重点关注其业务和财务管理情况,实施不间断跟踪式监管。

  微评:细化监管是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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