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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退市整理股票简称前将冠“退市”标识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27日 20:2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新闻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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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7月27日电 据上交所网站消息,上交所7月27日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股票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退市整理股票的简称前冠以“退市”标识,自退市整理期开始之日起,在风险警示板交易30个交易日,该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予以摘牌。

  《意见稿》显示,上交所所设立上市公司股票风险警示板。按照本所《上市规则》被实施风险警示的股票、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但处于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股票,在该板进行的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上市公司股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被实施风险警示措施之日起,至该措施被撤销之日的前一交易日止,在风险警示板进行交易:

  (一)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二)因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三)因退市后重新上市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四)因其他情形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出现前款第(一)项情形的,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识,出现前款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识。

  《意见稿》还显示,退市整理股票的简称前冠以“退市”标识,自退市整理期开始之日起,在风险警示板交易30个交易日,该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予以摘牌。

  退市整理股票在风险警示板交易期间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退市整理期。

  另外,风险警示股票价格的涨幅限制为1%,但A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5元人民币的,其涨幅限制为0.01元人民币,B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05美元的,其涨幅限制为0.001美元。风险警示股票的跌幅限制为5%。退市整理股票价格的涨跌幅限制均为10%。 (中新网证券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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