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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广东“克隆卡”案件频发,而相关案件的审判也成为了坊间的焦点。2日下午,广州越秀法院公开庭审一起无消费密码克隆卡案,通过对社会关注度高和疑难复杂的问题进行公开审理,探讨无消费密码克隆卡的责任承担难题。
案件原告陈某荣向法院诉称,他于1997年2月28日在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万通支行开通准贷记卡后,一直由自己保管卡片,从未将卡片信息向第三人透露过。2012年1月13日,身处广州的陈某荣在中午时分突然收到三条手机短信,被告知该卡在当天的14点4分、14点5分和14点7分分别消费10000元、10000元和5000元。陈某荣立即到公安局报案,随后,陈某荣向法院请求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万通支行赔偿其损失2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的受理费。
2日的庭审中,双方对克隆卡消费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了激烈辩论。陈某荣称,他所持有的准贷记卡上印有“银联”标识,该银行卡提取现金时需要输入密码,消费时则无需密码。他在2012年1月13日收到准贷记卡被盗刷的手机提示短信后,立即在当日的15点35分拨打了工商银行客服电话95588进行电话挂失,于15点41分拨打了110报警,于16点35分到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黄石派出所报案,报案时还向派出所出示了当时被盗刷的准贷记卡。而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万通支行则认为,陈某荣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案涉消费发生时准贷记卡不在消费地点,怀疑案涉消费属于真实银行卡消费,不同意陈某荣的诉讼请求。双方各持己见,法院最终宣布择日宣判。
记者了解到,“克隆卡”案件近年来逐渐呈上升趋势,广州越秀区法院今年上半年已受理的该类案件超过60件,而广州中级法院在今年上半年受理的类似案件数量更是超过去年全年的总量。对于被盗刷的责任谁来承担,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司法界、律师界和社会公众也是众说纷纭,有的认为银行承担全责,有的认为银行不承担责任;有的认为银行承担主要责任、持卡人承担次要责任;有的认为双方按照一定的比例承担责任。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正进行调查研究,正式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
广州中院相关负责人称,如果用户没有提供被“盗刷”时卡(或存折)在手中的证据,法院也仍然可以通过其他证据来证实“盗刷”行为,如用户无涉案交易的存折打印记录、银行监控录像等。而在提交录像方面,银行也负有配合举证的责任,如果银行拒绝让用户观看相关的监控录像,在纠纷进入诉讼过程时亦未能应要求向法庭提供相关的监控录像,法院会认定银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推定用户主张的存款被盗事实。
法官提醒市民,在遭遇“克隆卡”盗刷后,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并注意保存证据,在发生诉讼后就能居于优势地位。当存在银行对相关事实的自认、银行的监控录像对相关事实的记录、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或生效刑事判决对相关事实的认定等情况下,用户作为原告的举证责任就会得以减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