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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界对于PE等创投机构是否纳入基金法的监管一直存在争论。在不少业内人士看来,本次“新基金法”修订草案的一条新增内容似乎为PE纳入基金法“留了口子”。
PE是否纳入基金法?以何种形式入法?哪些环节应该入法?这一困扰司法界的问题历经13年仍未找到答案。
昨日,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结束了第一轮征求意见,之后该修订草案将再次递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读”。全国人大常委会层面的审议通常有三次,俗称“三读”。
早在2011年初,修法小组就曾将前一个版本(下称“老版本”)的修订草案下发至各部委、各基金公司等相关机构征求意见。老版本曾把“买卖未上市交易的股票或者股权”定义为“证券投资”,意即私募股权投资也让纳入基金法的范畴。但最新的修订草案却把该定义删除,同时通篇未提及“私募股权基金”的字样。
但修订草案最后新增第171条:“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其资产由第三人管理,进行证券投资活动,其资金募集、注册管理、登记备案、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参照适用本法。”这一条似乎又为PE纳入基金法“留了口子”。
与此同时,在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8月3日主办的“第二届中国创业投资行业峰会”上,与会人士也再次激辩PE是否应写入基金法。“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非上市企业的股权,不是股票,不是证券,为何要放到基金法里?”深圳创业投资公会会长王守仁如是表示。
记者了解,发改委主管的中国创投委及地方相关股权投资协会正在拟定对上述修订草案的意见,并将直接上书全国人大。“私募股权与二级市场的公募基金是完全不同的金融工具,不应该放进同一个法里,我们希望能够删掉涉及PE的第171条,为PE单独立法。”中国创投委副秘书长胡芳日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
某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对本报透露,对PE入法各方妥协的结果很可能是:赋予私募以法律地位并进行有限监管;明确基金的三种形式避免重复征税;明确定向募集资金可以投已上市的证券和未上市的股权。(来源:第一财经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