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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规范经营“八不准”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07日 05: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河南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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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馨提示: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日常经营中必须做到:(一)不准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二)不准开展违法违规理财业务;(三)不准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四)不准误导社会公众向企业存款;(五)不准为违法违规借贷行为做担保;(六)不准擅自设立任何形式的分支机构;(七)不准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金;(八)不准进行任何形式的违法违规宣传。

  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准则

  小额贷款公司在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开展小额贷款业务,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不准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

  温馨提醒广大市民、群众:珍惜一生血汗,远离非法集资;参与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

  举报电话:0371-65507500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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