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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也曾常见销售误导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07日 09:1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方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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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山之石

  □王伟平

  年初以来,各级监管机构陆续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关政策和针对性措施。6月,浙江保监局在杭州召开综合治理寿险销售误导研讨会。会议嘉宾分别介绍了日本、加拿大、中国香港地区和中国台湾地区防治销售误导情况。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文提取上述国家和地区部分特色做法,希望借此与读者共同探讨和思考。

  在体制层面上

  销售误导很大成因在于保险营销员缺乏归属感以及营销队伍的不稳定。1975年之前的日本寿险业实施的是同当前国内相似的人海战术的经营方式,由此产生了“营销人员流动频繁、新单续保率低、投保信息不真实、硬性推销、不当话术”等诸多弊病,后经保险审议会审议,强烈要求保险公司完善销售体制,并在1976年大藏省责令各寿险公司制定了《完善寿险销售体制3年计划》,经过各公司的努力,寿险业秩序取得了显著成效。日本的营销员采用员工制度,让营销员无后顾之忧地销售保障性产品是其最大优势。

  同样,中国台湾地区的历史经验也证实,虽然雇用模式会增加成本,但人均效能会明显上升,行业跳槽现象会大幅减少,所以当前治理销售误导要尽快转变保险公司人海战术思想,营销体制改革完善亟待进入保险业审议日程。

  在监管评测方面

  监管部门作为综合治理销售误导的主导力量,应建立行业科学考评标准、发挥监管指标的引导作用,中国台湾地区防治销售误导有效的做法是建立保险公司评价体系,定期公布保险公司申诉率排名,并挂钩相关监管措施。根据保险公司申诉率、理赔申诉率、平均处理天数等指标计算保险公司的综合评分值,并按综合评分值对保险公司进行评价排名。综合评分值与商品审查挂钩:排名前30%者,向主管机关申请将新型态之保险商品改为以备查方式办理的条件之一。申诉率超过业界标准值之最末5家,其在计算RBC比率时,在其他风险之计算上需加重5%。通过发挥考评指标的分类监管作用,引导督促公司将销售误导投诉情况纳入公司管理重要事项范畴,真正使得销售误导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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