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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将修改不对称涨跌幅制度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08日 08:5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兰州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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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退市制度改革的配套安排,上海证券交易所日前发布了《风险警示股票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该《细则(征求意见稿)》的一些具体条款在市场上引起了不同的反映。为此,上交所有关人士日前就设立风险警示板、实施不对称的涨跌幅制度以及如何执行B股公司退市政策等与退市相关的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据《中国证券报》

  问:交易所发布的相关《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拟对风险警示板实施不对称的涨跌幅制度,引发了市场的一定反响,对此交易所有什么看法?

  答:《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拟对风险警示股票实施不对称的涨跌幅制度,即涨幅1%,跌幅5%,主要目的在于抑制绩差股的投机炒作,引导此类股票价值逐步回归。我们注意到,在公开征求意见后,一些市场人士和投资者有不同意见,有的认为该制度过于严厉,有的认为应实行涨跌幅对称,并提出了修改完善的具体建议。本所在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会认真梳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进行充分论证,对方案作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问:风险警示板的相关细则何时正式实施?

  答:风险警示板的设立需要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在听取市场和投资者的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后,并不会马上实施,会有一个过渡期,计划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届时仍未被撤销风险警示的现有*ST公司股票和ST公司股票以及此后新增的退市风险警示公司、退市整理公司、恢复上市公司、重新上市公司及其他重大风险公司的股票将一并纳入风险警示板进行交易。

  问:近日深交所在鼓励上市公司自愿退市上作出了特别安排,你们是否也有相应安排?

  答:本所退市制度的改革也是为了鼓励市场自身发挥更大的作用,因此,如果公司在触发或者可能触发退市条件的情况下,自愿选择并主动退市,我们同样鼓励和支持。对主动退市的公司,通过自身努力或资产重组,达到重新上市条件的,由本所优先安排,经本所上市委员会审核通过后,重新上市,不需要经过证监会核准。本所上市规则已经对重新上市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

  问:对B股公司退市政策执行上有什么特殊考虑?

  答:这次退市制度改革,本所与深交所一样,在退市标准上引入成交价格指标,规定A股公司、B股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的,应当退市。

  由于B股市场长期不活跃,股价比较低迷,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一些纯B股公司比较容易触发上述退市标准。考虑到B股市场的特殊情况,对于纯B股公司因触发市场指标而非财务指标引发退市的,我们同样鼓励公司通过大股东增持、公司回购、缩股减资等方式,保留上市地位;同时支持B股公司引入境内机构作为战略投资者,对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注入资金或优质资产,改善基本面,提升投资价值。

  同时鼓励B股公司自愿退市,自愿退市后符合重新上市条件的,本所同样将充分考虑历史因素并尊重公司的意愿,安排其重新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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