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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
吴阿姨到商场购物,在洗手间因地面积水湿滑摔倒受伤,被送至医院治疗。事后吴阿姨的家人多次找商场协商,商场起初同意赔付少量费用,而后又声称与商场无关,搪塞推卸责任,拒绝赔偿医疗等费用。吴阿姨一气之下,将商场告上法庭。她认为商场作为经营机构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提出赔偿其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将近十万元的诉请。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场没有证据证明已尽到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吴阿姨作为成年人也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故判决商场赔偿吴阿姨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5万余元。
【律师评析】
笔者认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明确规定,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吴阿姨在商场购物的行为已经与商场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商场经营者除应履行向消费者提供与其收费标准相适应的设施、环境、服务等义务外,在服务期间还应履行保护消费者在消费期间人身和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的合同附随义务。商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提供的服务场所管理存在瑕疵,即存在违约行为,吴阿姨可要求商场承担违约责任。另外,商场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吴阿姨遭受人身损害,又构成侵权责任,吴阿姨可根据侵权责任法律关系请求商场承担侵权责任。当被侵权人健康权遭受非法侵害而主张侵权责任时,还可以同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故而吴阿姨选择了侵权责任,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主观上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商场作为消费经营场所,其对顾客吴阿姨的人身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在商场清洁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特别是在商场客流比较集中的营业场所的出入口、卫生设施、过道、电梯及主要通道,确实做到保障顾客的人身安全。案发时,恰恰商场厕所湿滑是导致吴阿姨摔伤的直接原因,对此,商场也没有举出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认定商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具有一定过错,完全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经营者对其存在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义务范围和责任界限。对于接受其服务的消费者,经营者负有保障其人身财产不受侵犯的义务,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人的吴阿姨没有注意到地面湿滑而摔倒在地,主观上也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法院判决由商场承担5万元的赔偿责任是适当的。 (吴薇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