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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刘英潮)记者日前从市财政部门获悉,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行天津分行等六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落实融资机构向我市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财政奖励政策的通知》,从2012年起3年内,本市对融资机构向我市小型微型企业发放的本外币贷款(含票据贴现)以及提供的融资租赁额、保理额、融资的保险额,由市财政按当年年末余额比上年末增加部分给予奖励,每增加1亿元奖励30万元。
依据该通知,融资机构范围是指在我市注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标准是指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所认定小型微型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