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经济台 > 公司调查 >

维权律师谈投资者保护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17日 22:2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网络电视台 | 手机看视频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 宋一欣)

      中国证券市场形成后,证券法律法规逐步得到完善,标志性的法律法规为1993年的《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司法》和1998年的《证券法》。同时,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快速推进,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人利用法律和监管上的疏漏,发生了一系列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事件,影响了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

      在这种情形下,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由此,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得到初步确立,投资者可以依法对侵权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因而,以大庆联谊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为首案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也进入了操作实施阶段,2004年,通过上海律协,律师编写出台了《投资者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件律师代理业务操作指引》。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又颁布了两个司法解释,完善了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制度,即《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部分涉及,2007年),并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了证券虚假信息纠纷、证券内幕交易纠纷、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纠纷的案由。
  

       以2005年《证券法》修订为契机,开始探索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的法律规制,公安部、中国证监会试行了《内幕交易认定办法》,《证券市场操纵价格认定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了《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09年,全国人大通过《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中增设了严惩证券、期货交易中获取内幕信息以外其他未公开信息行为即老鼠仓行为的条款。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形成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讨论稿)》。

       2011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规定在推定内幕交易成立的情形下,如果当事人提出的相反证据能够排除其交易活动是利用了内幕信息,可不认定其行为构成内幕交易。
从2002年以来的十年,是以证券民事赔偿制度为核心的中国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得到快速推进的十年,十年后,斗转星移,情势变更,中国投资者权益保护又站到一个新的台阶上,面临新的发展与要求,也面临的挑战与问题。
 
       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已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的行为。打击内幕交易行为,是监管机关与司法机关今年的工作重点之一。2010年11月16日,中国证监会、公安部、监察部、国资委、预防腐败局五部门前所未有地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意见》。
     

     根据《证券法》、《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及《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中国证监会可依法做出行政处罚。
根据《刑法》第180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及《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检察院可依法提起公诉,对内幕交易责任人予以刑事制裁。

      操纵股价,是指少数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普通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根据《证券法》、《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及《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中国证监会可依法做出行政处罚。
       根据《刑法》第182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及《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检察院可依法提起公诉,对操纵股价责任人予以刑事制裁。

      虚假陈述,是指单位或个人对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包含有重大遗漏的任何形式的陈述,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定。根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而根据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财政部等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则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虚假陈述:侵犯投资者权益而后湮灭的十大负面公司
1.渤海集团
   (1994年5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因虚假陈述而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2005年4月18日更名)
2.红光实业
   (1997年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00年12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其欺诈发行罪成立,2007年5月17日更名)
3.大庆联谊
   (199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00年3月,因虚假陈述而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2007 年12月13日起退市)
4.郑百文
   (1996年4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因虚假陈述而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2003年7月18日更名)
5.圣方科技
   (1996年10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因虚假陈述而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后于2006年3月16日停牌,在资产重组后于2011年7月8日更名)
6.亿安科技
   (1992年5月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因发生操纵股价大案而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2005年5月25日更名)
7.ST九州
   (1992年10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因虚假陈述而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2002年8月29日退市)
8.猴王股份
   (1993年11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受猴王集团破产牵连,猴王股份于2005年8月17日退市)
9.中科创业
   (1994年11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因发生操纵股价大案而使相关人员被提起刑事诉讼,2002年6月12日更名)
10. 蓝田股份
  (1996年6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因虚假陈述而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2001年12月11日更名)


内幕交易、操纵股价:投资者维权面对过的十大著名负面人物

1.顾雏军
   (2008年1月30日,原科龙电器董事长顾雏军因因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执行10年,并处罚款680万元。2009年4月,广东高阮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2.瞿兆玉
   (2004年11月,蓝田股份即生态农业原董事长瞿兆玉因犯提供虚假财务报告和提供虚假注册资本罪,被湖北省高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3.何学葵
   (2011年12月2日,云南昆明市官渡区法院对绿大地公司董事长何学葵等人作出刑事判决,认定何学葵犯有欺诈发行股票罪而判处刑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何学葵没有上诉。)
4.黄光裕
(北京二中院以国美电器原董事局主席黄光裕犯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中关村股票罪、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亿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亿元。8月30日,北京高院二审宣判,予以维持。)
5.董正青
(2009年1月9日,广州天河区法院对广发证券原董事长董正青等内幕交易延边公路股票案作出判决,董正青犯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3月27日,广州中院二审驳回了董正青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6.李启红
(2011年10月27日, 广州中院认定中山市原市长李启红犯内幕交易中山公用股票、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万元。李启红没有上诉。)
7.陈建良
   (原系天山股份子公司江苏天山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后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内幕交易天山股份股票行为,2007年4月28日,中国证监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8.唐万新
   (2006年4月29日,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操纵新疆屯河、合金投资、湘火炬A三股票之证券交易价格罪,德隆国际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原总裁唐万新在湖北武汉中院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9. 汪建中
(2008年10月23日,中国证监会认定,首放投资咨询公司原董事长汪建中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对其做出行政处罚,没收汪建中超过1.25亿的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1.25亿元。并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2011年8月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汪建中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其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1.25亿元。8月10日,汪建中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10.唐建
(2008年4月21日,中国证监会对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经理助理唐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唐建存在"老鼠仓"行为,即利用其父亲和第三人账户先于基金建仓前买入新疆众和股票而获利,为此,《刑法修正案(七)》第二条第二款新增"利用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非法证券、期货交易罪"的罪种。)


       除了继续完善现行制度特别是内幕交易、操纵股价民事赔偿制度外,市场也期盼着《投资者保护条例》的早日出台,广义的投资者保护基金(涵盖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股价受害者)尽早建立,投资者保护协会尽快面世,董监事高管责任险及时在市场普及,证券仲裁制度加速成形,促成建立行政没收所得及罚款、刑事没收所得及罚金直接转变成投资者的损失补偿款的财政制度,强化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法院在处置投资者保护案例的协调、指导与有效监督等等。

热词:

  • 维权
  • 律师
  • 投资者
  • 保护
  • 股票
  • 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