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经济台 > 增长质量-收入分配 >

施平:调整收入分配 着力点在社会公平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08日 19:4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闻晚报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施平

  年终奖扣税的新闻最后成了一地口水,令人大跌眼镜。谣言之所以使公众信之不疑,在于谣言包含真实性,这里的真实性就是“一元税差”的存在。其实不仅仅是年终奖,只要是人事工作中负责做工资表的,都知道有这么一种现象,一部分员工在缴纳个税后,实际到手工资会少于税前工资较低的其他员工。其根本原因就是个税执行的超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优点在于调整两极分化,但不可避免存在税级临界点问题。这次个税法修改后,提高了起征点、减少了税级,可并没有改变“一元税差”的现状。

  国家税务总局一位官员对 “一元税差”问题的建议是:“单位财务还是可以控制的。要么就少发1元钱,要么就多发几百块。”这位官员虽然给出了两种办法,不过实际上企业不可能选择后者。以一家200多人的公司为例,涉及到“一元税差”的员工数量一般在10人上下。比较人性化的人事部门会一一征求这些员工的意见,采取少发部分工资以避免多交税,确保税前工资和税后工资相对公平。实践中,绝大部分员工也都认同这种做法。可是也有不少企业根本不考虑这一问题,个税该怎么交就怎么交,这些企业基本上都可以评为个税代扣代缴先进单位,可是少数员工的实际利益和社会公平这笔账又该怎么算?

  类似的问题还存在于妇女生育津贴发放上。根据今年7月实施的《社会保险法》,“职工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新办法将使低收入职工的生育津贴较以前有明显提高,因为这部分职工收入多数低于同单位平均水平。不过对于收入高于单位平均工资的生育妇女来说,过去可享有与正常工作收入持平的生育津贴,新办法反而减少了她们的生育期间收入,这跟我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有着直接冲突。过去上海对高收入者生育津贴有明确规定,即 “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以生育生活津贴的形式支付。”这也是考虑到了这部分妇女虽然收入较高,但多数仍属于工薪阶层,且多数晚婚晚育,为社会做出了特别贡献,应该保护她们的合法权益。但由于新保险法没有为这部分女职工的生育津贴作出特别说明,很显然在新的补充细则出台前,大部分单位会豁免过去的生育津贴补足义务,最终导致这部分女职工的利益受损,于法于理都有失公平。

  国家领导人曾反复强调,改革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构建符合国情、科学合理的社会收入分配体系,关系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在调整社会分配时,必须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无论是个税征缴还是生育津贴,在本质上都是攸关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收入分配方式问题,相信通过制度改革能诊治各种分配不公,但在这个过程中如何避免产生新的不公,还需要善于总结、勇于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