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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颁布“民间投资新36条” 民间投资的春天来了

    国务院2010年5月13日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重申并具化3月底国务院常务工作会议精神,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

民间投资新36条——六大领域放开准入

“新36条”发布 民间投资获六大领域准入


    国务院鼓励民间投资细则出台 20多个部门共落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文,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门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方面的分工和任务。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财政部等20多个部门分别承担相关任务。    

国务院明确40项工作任务

    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等九大领域,《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简称“《通知》”)明确了40项工作任务,对各项政策措施实施的各部门和地方工作分工进行了细化,并提出了具体实施办法。每项具体任务少则有一到数个部门负责,多则9个部门。 [全文]

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运输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和电力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石油天然气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信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

社会事业领域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医疗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等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转制改组。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

商贸流通领域

    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商品批发零售、现代物流领域。支持民营批发、零售企业发展,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业态。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第三方物流服务领域,为民营物流企业承接传统制造业、商贸业的物流业务外包创造条件。

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策性住房建设。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参与棚户区改造,享受相应的政策性住房建设政策。

金融服务领域

    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在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放宽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

国防科技工业领域

    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投资建设领域。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有序参与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和产业化,允许民营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承担军工生产和科研任务。

政策解读:新36条是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界对新36条的反应
国务院颁布的新旧36条一览表

 

《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非公36条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民间投资新36条

1

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 1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
2 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 2 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
3 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 3 进一步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
4 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 4 积极推进医疗、教育等社会事业领域改革。
5 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 5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运输建设。
6 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 6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
7 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 7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力建设。
8 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西部大开发、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和中部地区崛起。 8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石油天然气建设。
9 加大财税支持力度。逐步扩大国家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省级人民政府及有条件的市、县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 9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信建设。
10 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10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
11 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非公有制企业在资本市场发行上市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 11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
12 鼓励金融服务创新。改进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资信评估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信用贷款。 12 进一步深化市政公用事业体制改革。
13 建立健全信用担保体系。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设立商业性或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 13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策性住房建设。
14 大力发展社会中介服务。 14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医疗事业。
15 积极开展创业服务。 15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
16 支持开展企业经营者和员工培训。根据非公有制经济的不同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 16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
17 加强科技创新服务。 17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文化、旅游和体育产业。
18 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18 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
19 推进企业信用制度建设。 19 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商品批发零售、现代物流领域。
20 完善私有财产保护制度。 20 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投资建设领域。
21 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21 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利用产权市场组合民间资本,促进产权合理流动,开展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
22 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22 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
23 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23 贯彻落实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掌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
24 建立健全企业工会组织。 24 加快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鼓励政策,积极发展技术市场,完善科技成果登记制度,方便民营企业转让和购买先进技术。
25 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5 鼓励民营企业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实现产品更新换代。
26 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 26 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27 完善企业组织制度。 27 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28 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素质。 28 完善境外投资促进和保障体系。
29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做强做大。 29 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法规政策规定,切实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培育和维护平等竞争的投资环境。
30 推进专业化协作和产业集群发展。 30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排的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要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31 改进监管方式。 31 各类金融机构要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创新和灵活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加大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服务。
32 加强劳动监察和劳动关系协调。 32 全面清理整合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环节、缩短时限,进一步推动管理内容、标准和程序的公开化、规范化,提高行政服务效率。
33 规范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收费行为。 33 统计部门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统计工作,准确反映民间投资的进展和分布情况。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要切实做好民间投资的监测和分析工作,及时把握民间投资动态,合理引导民间投资。
34 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指导。 34 建立健全民间投资服务体系。
35 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35 在放宽市场准入的同时,切实加强监管。
36 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36 营造有利于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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