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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入世十周年--革新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15日 09:5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经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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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上最大规模的“变法”工程

  (张丽)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的统计,从1999年开始,截至2002年12月份,中国因入世而制定、修改、废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有关政策措施1000多条。地方从2001年9月就开始按照统一部署进行清理,到2002年6月底,31个省市、自治区和直辖市清理了200多万件,立、改、废19万件。

  国务院法制办外事司司长吴浩在加入世贸组织5年梳理我国法制建设成果时表示:“WTO首先是套规则,我们加入这个国际条约,就要保证这套规则在中国得到有效的实施,但是WTO的规则必须通过我们的国内法来使用,所以我们为此进行了大规模的法律修改和制度调整。”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展开了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的法规和政策措施的清理和修改。

  立法加速

  对于一个成员方来说,WTO制度有三个层面。第一层面是贸易自由,即开放市场和提供平等竞争的平台,第二层面是贸易救济,即维护开放后国内市场的竞争秩序,第三层面则是公益例外,即保护成员方国内社会的公共利益。

  加入世贸组织10年,如果说前5年我们主要注意力放在市场开放方面,在国内措施上主要是降低和消除贸易壁垒与政策歧视的话,那么后5年,我们的注意力则开始转向贸易救济和对国内公共利益的保护。

  事实上,恰恰是后5年,在国际金融危机及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的背景下,贸易保护主义层出不穷,作为出口大国,中国如何利用法律手段寻求贸易救济的工具成为摆在中国政府以及中国企业面前的重要课题。很显然,最近5年来,中国在这方面立法呈现加速之势,而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舞台上以及WTO应诉机制上也获得了更大的历练。

  与此同时,加入世贸组织前后制定和修订的立法法、行政法规执行条例、规章执行条例、行政许可法以及一系列中央和地方的法规,对有关的立法透明度及公众参与做了大量的规定。要求在立法过程中通过各种形式,比如说研讨会、论证会、听证会的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包括立法和公众参与。

  事实上,近年来无论是国内公众还是在华的外资企业,对立法参与的程度都越来越高,近年来的《劳动合同法》、《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参与人数更是多达数十万,而美国、欧盟商会等也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向中方表达立法建议。

  值得注意的是WTO要求对政策措施纳入备案审查,对政府立规行为进行监督,在这方面,我国建立和完善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设定了一定的社会公众对立法行为的纠正机制,比如说只要发现有关的法规规章和行政决定不满意,可以向国务院法律办提出。

  在运用贸易救济措施维护国内产业安全方面,商务部公平贸易局局长周晓燕表示:“目前我国贸易救济调查的法律法规日趋完善。经过多年的建设,我们现在已经建立了由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和20多个商务部建立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司法解释组成的较为完善的贸易救济体系,为我们开展贸易救济调查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应诉历练

  周晓燕表示:“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经济发展迅速,外贸规模不断扩大,目前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贸易国和第二大经济体。与此同时我们与美欧等发达国家的贸易互补性正在向竞争性转化,与某些发展中大国竞争面也在不断地扩大,贸易利益冲突进一步显现,因此我国贸易摩擦形势非常严峻。”

  这种严峻的贸易形势不仅体现在贸易摩擦的数量多、范围广,而且也表现在这种摩擦正在上升为一种政策和体制上的冲突,我国已经连续多年成为国外贸易保护措施的首要目标国,因此我们的应对工作难度非常大。

  因此,如何利用WTO规则进行贸易救济成为摆在中国政府及企业面前的重要课题,从在政府支持与行业协会的积极努力下,中国企业从不应诉、被动应诉到主动应诉,从败诉到不断取得诉讼的胜利,逐渐积累经验,中国企业正开始学会善用WTO规则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在这个过程中,中国政府也不断地学习完善各种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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