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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年07月23日 16:0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经济新视野
通行费和车辆年检捆绑 宁波违规收费一收13年
这是一张浙江省宁波市城市道路“四自”工程车辆通行费的缴费票据,所谓“四自”工程就是指按照自行贷款、自行建设、自行收费、自行还贷的方针修建的公路。小轿车全年收费240元,收费单位是宁波市城市“四自”工程收费结算中心。
宁波市的一些车主们告诉记者,在宁波市,这项通行费和车辆年检捆绑在一起从1997年开始,到现在为止已经收了13年。
车主们告诉记者,虽然宁波市有关部门公布了中山路、人民路等“六路一桥”是收费还贷的城市道路,但让他们不能接受的是,无论他们是否开车上路,都要按年全额缴纳这笔“四自”工程通行费。并且,这项收费还与车辆年检直接挂钩。
车主说:“像摊派一样,有车的人都得交,除非你不开车。通行费是通行费,年检是年检,这是两码事,现在却是强制性从车主口袋里拿钱,不给都不行。”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在年检时对提供了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发给检验合格标识。
那么,为什么宁波市也像天津市那样,强行与车辆年检捆绑在一起来收取这项“四自”工程车辆通行费呢?
2010年7月16日,记者随同车主小陈,来到宁波市机动车第三检测站。
检测站的工作人员告诉小陈,对于没有提供“四自”工程车辆通行费的缴费票据的车主,就不能加盖车辆年检合格章!
在服务大厅里,还专门设置了“四自”工程车辆通行费的缴费窗口。工作人员告诉我们,这个缴费点是宁波市城乡建委设在这里的,这笔费用一定要交,不交的话就通不过年检。
宁波市其他几个机动车检测站,也都在执行着车辆年检与“四自”工程车辆通行费捆绑挂钩的规定,而且这一捆就是13年。
“四自”工程车辆通行费结算中心设在宁波市城乡建委,结算中心的一位负责人告诉我们,宁波市收取这项“四自”工程车辆通行费是经过了浙江省有关部门批准的,同时,他认为这项收费与车辆年检捆绑收取并无不妥。
1997年1月9日实行的《宁波市城市“六路一桥”“四自”工程车辆通行费征收暂行办法》中规定,“对市区机动车辆按年一次性统一征收城市‘四自’通行费”,同时,这个办法还规定,“由城乡建委委托市交警支队,在车辆年检时统一征收本市区机动车辆的城市‘四自’通行费”。记者注意到,在这个暂行办法中,没有规定收费年限。
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要求:严禁将车辆通行费平摊到所有车辆并强制收取。
随后,2003年10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发布。
2004年11月,国务院颁布《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也明确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得强行收取或者以其他不当手段按车辆收取某一期间的车辆通行费。
然而,几年过去了,宁波市的“四自”工程车辆通行费与车辆年检捆绑强行征收的方式却依然没有停止。对于宁波市的这种做法,既是一名车主又是一名律师的杨长松认为,宁波市的这个暂行办法已经与国家基本法相违背,因为我们国家有《立法法》,宁波市出具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甚至是规范性文件,不能与作为基本法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违背,也不能与国务院颁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相冲突。
宁波市这种平摊通行费并强制收取的做法,也引起了车主们的强烈不满,有车主说:“这是一个霸王条款,不管你的车开没开,都得交这笔钱,希望政府把这笔钱的来龙去脉明明白白地告诉老百姓,如果确实不合理,该停的得停下来,该退的要退。”
据记者了解,浙江省内有多个城市都在收取“四自”工程车辆通行费,目前来看,多数收费城市都把这笔费用和车辆年检捆绑在一起。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机动车检测合格,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就应该发给检验合格标识,宁波市交管部门不可能不知道这样的法规,那么,他们为什么还要把年检和通行费捆绑在一起?这样的捆绑还要持续到何时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