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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年09月15日 08:0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京报
《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征民意,16类企业应发环境年报
突发环境事件须一日内披露
上市公司将要承担更为明确的环境保护责任和环境信息公开义务,对于突发环境事件,须在1日内发布临时环境公告。
环境保护部昨日公布《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截止日为本月25日。
环境年报要含污染物排放
环保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指南》要求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等16类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应当发布年度环境报告,定期披露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守法、环境管理等方面的环境信息。
草案规定,上市公司年度环境报告应披露重大环境问题的发生情况,对于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并已发布临时环境报告的,应报告环境事件最终处理结果和环境影响,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经济赔偿。
此外,因环境违法违规受到重大环保行政处罚并已发布临时环境报告的,年度环境报告应报告采取的整改措施和效果。
对于生活工作于上市公司生产企业附近的公众而言,更在意的是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
《指南》对此明确规定,年度环境报告要说明下属各生产企业废水和废气中常规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出现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要说明排放浓度、排放标准、超标原因和整改措施。
环保处罚须一天内披露
除年度环境报告外,《指南》还规定了突发环境事件的临时环境报告制度。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上市公司,应在事件发生1日内发布临时环境报告,披露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事件对环境影响情况和人员伤害情况(如有),及已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等;因环境违法被省级以上环保部门通报批评、挂牌督办、环评限批,被责令限期治理或停产整治,被责令拆除、关闭,被处以高额罚款等重大环保处罚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得知处罚决定后1天内发布临时环境报告,披露违法情形、违反的法律条款、处罚时间、处罚具体内容、整改方案及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