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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旧城住户申购保障房需腾退原房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01日 11:1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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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后,东城、西城区的住户,如果选择申请购买经适房或限价房,必须腾退原住房。昨天,市住建委发布《北京市经适房、限价房申请家庭原住房的腾退办法》。该办法已于9月28日正式实施。

  两类情况必须腾退原房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说,经适房、限价房申请家庭的原住房,是指申请人和申请家庭成员在北京所承租的公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

  这位负责人说,按照此次公布的腾退原则,申请家庭原住房位于首都功能核心区(东城区和西城区)的,必须腾退;原住房位于首都功能核心区之外的区县,但已列入本市棚户区改造范围或地铁工程、市政道路工程、城中村整治、保障性住房建设等公益性项目拆迁范围的,必须腾退。

  除了上述两类情况,申请家庭可以自愿选择原住房腾退或不腾退。愿意腾退原住房的,保障房按标准配售;不腾退的,则降档配售。比如,腾退按照无房户的标准,可以配售到两居室。但如果不腾退,因为本身已经拥有住房,因此就只能配售一居室。

  防止持原住房漫天要价

  这位负责人介绍,以往申购保障房,可以选择腾退原住房,也可以不腾退。此次的新规中,规定了几种情况必须腾退。这位负责人说,这主要是为了防止在享受了保障房后,再持有原住房漫天要价,索取高额的拆迁安置补偿费用。

  不过他同时也表示,居民也可以自由选择,可以在申购保障房和享受定向安置房中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

  腾退补偿后资产不得超标

  办法规定,如果申请家庭原住房为承租公房,承租人应将原住房腾退给产权单位。申请家庭承租的公有住房如果是与别人合租的,原住房可由其他共同承租人继续承租。产权单位已不存在、或不收回房屋、或没有其他承租人的,承租人要将原住房腾退给户口所在地区县住保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区县住保部门可按照腾退住房面积,给予腾退家庭一次性的腾房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由各区县制定。

  申请家庭原住房为私有住房需要腾退的,应当将产权过户给区县住保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申请家庭原住房腾退给予适当货币补偿。

  “补偿方面,如果是私房,腾退标准一般是通过市场评估法,按照同地段类似商品房的价格补偿。如果承租的是公房,由于申请人本身没有产权,会给一定的补助,但肯定没有私房补偿的高。具体标准由区县制定。但有一个原则,就是申请家庭获得的腾退经济补助,与该家庭其他资产的综合,不能超过其申请的保障房规定的家庭资产标准。”这位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