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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霸王条款无效 未经游客同意不得转团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02日 13:3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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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出台法规应对旅游纠纷 明确旅游者权益 ———

  从昨天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其中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公开其个人信息,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据介绍,这是我国民事司法解释中首次明确了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

  同时,这个司法解释还对旅游消费者权益作了比较全面的保护性规定,明确了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范围。大到旅游者的人身安全,小到旅游者的行李物品以及证件、护照的安全,司法解释均作出了规定。

  司法解释明确了旅游者主张霸王条款无效的权利,同时明确了旅游者对于旅游经营者收取的差价费的返还请求权。对于旅游经营者的转团与挂靠等损害旅游者利益行为的后果与责任,司法解释也作了相关规定。

  近年来,旅游纠纷案件已经成为全国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中数量增长快、牵涉环节多、处理难度大的纠纷类型之一。在旅游纠纷案件大幅上升的同时,人民法院也面临着适用法律和统一执法难度加大的难题。旅游合同中的损害赔偿,横跨侵权法与合同法两大领域,同时还涉及众多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所涉法律规范虽多,但合同法对于旅游合同未作专门规定,司法解释在这一领域也存在空白,《规定》的出台恰逢其时填补了这一空白。

  要点

  霸王条款将被视为无效

  《规定》明确,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旅游者请求依据消法相关规定认定该内容无效的,法院应予支持。

  游客拒购物不得另收费

  《规定》明确,旅游者要求旅游经营者返还下列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一)因拒绝旅游经营者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的项目被增收的费用;(二)在同一旅游行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相同服务,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而增收的费用。

  未经游客同意不得转团

  《规定》明确,旅游经营者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不同意转让,请求解除旅游合同、追究旅游经营者违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