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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拿什么来捍卫我们的“金融权益”?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13日 17:2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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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南京3月13日电(记者潘晔、华晔迪)“3·15”即将来临,消费者权益保护成为人们关注焦点。存款人、保险投保人、信用卡使用人、理财投资者……作为消费者中特殊一群的金融消费者们,一旦利益受到侵害,该怎样捍卫自己的权益呢?记者对此展开调查。

  金融消费者遭遇维权不畅

  南京投资者胡女士于2007年底在渣打银行购买6款QDII理财产品,累计投入180万元,2010年赎回时总计亏损80万元。然而,银行每月寄来的月结单却一直显示“零亏损”,胡女士为此找到银行“讨说法”,银行却以各种理由与胡女士“打太极”。

  无奈之下,胡女士希望通过其他渠道主张自己的权益,她想到媒体,想到消费者权益协会,又想到去银行业协会或是银监部门投诉……但她始终也没有想明白:作为“金融消费者”,应该去哪一个部门为自己维权?

  胡女士的遭遇并非个别现象。知名金融维权律师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远忠告诉记者,近两年来金融维权案例呈现高发态势,去年仅他代理的金融产品维权案子就达到了十多起,涉及股票、基金和银行理财产品等各个金融领域。

  “金融理财、银行卡使用、货币汇兑、消费信贷、保险返款……这些都是百姓日常生活中或多或少会接触到的金融消费品。”江苏省银行业协会秘书长王小平说,“金融消费这一特殊市场为百姓工作与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引发的纠纷与矛盾也日益增加,金融消费者权益及其保护问题开始凸现。”

  值得注意的是,“当前金融消费者维权不畅,面临诸多困难。”张远忠指出,一方面,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投诉渠道不够清晰,另一方面,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体系尚不够完善,尤其是涉及银行理财产品时,相关机制对于经营理财产品的金融机构、从事理财产品服务人员的资质的规定尚不够明确。

  记者调查也发现,一些金融机构业务人员往往对金融产品的使用风险或负面影响提示不够甚至避而不谈,通过概念转换误导消费者进行金融消费,设置不合理的个人按揭贷款条件,通过合同安排或制度设计免除其法定义务,在办理业务时未尽客户隐私信息保密义务,或者擅自查询甚至对外提供客户信用记录、身份信息等个人私密资料……消费者交易安全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和金融隐私权等屡遭侵犯,最终导致消费者资产受损。

  专家建议为金融消费者权益立法正名

  金融业是整个国民经济的大动脉。随着国内居民金融财富不断增加,消费者与金融机构联系日趋紧密。然而,金融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的权益及其保护却一直被社会各界包括金融业经营者和消费者所忽视。

  于1993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的基本法律,为普通消费市场的消费者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却无法对“金融消费”这一类特殊的消费行为进行有效的规制,导致消费者金融权益遭受侵害后难以得到有效救济。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行长孙工声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中提出议案建议,加快立法,构建完善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体系。他指出,目前,金融消费领域的大量问题无法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得到回应和解决。同时,《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金融法律虽然都原则性地提到要保护或维护存款人或投资者、公民的合法权益,但在规范设计上并未对金融消费及其权益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不能为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金融消费者提供适当保护。

  张远忠结合其办案经历也表示,监管部门针对金融机构的一些约束性规定尚停留在部门通知或指引层面,对于一些出现维权纠纷的机构约束力不足,有必要加快相关法制体系建设,使金融消费者权益获得更好的维护。

  采访中,包括孙工声在内的多位业内专家认为,应尽快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金融消费者的概念、金融权益类型、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双方的权利义务、金融权益保护范围、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及其职责、权限、监管措施等,为我国强化对“金融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的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顺应国际趋势 让金融消费者维权有“道”

  金融消费者的保护问题,并不是一个新话题,越来越多的国家正在重新审视金融消费者的保护问题。

  业内人士分析指出,探究此前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原因,金融衍生品的产生、监管标准的放松、大量的投资消费、全民储蓄消费等因素都不可低估。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

  “国际金融危机使各国金融管理部门普遍意识到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美英等发达国家纷纷启动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改革。”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法规处副处长赵淑云说。

  据介绍,美国政府于2010年颁布了《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在美联储下设立消费者金融权益保护局,集中行使金融消费者保护职权,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英国政府于去年6月将其金融服务管理局的监管职能转交给英格兰银行,以扩大其央行权限,完善金融权益保护体系;加拿大则早在2001年就以《金融消费者管理局法案》为基础设立金融消费者管理局。

  孙工声认为,我国也应当通过立法授权或者由国务院明确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由其统一行使金融消费监管权。在交易规则的设置、经营行为合规性的审查、金融侵权责任认定、消费者救济等方面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专业化的保护。

  “设立金融消费者保护专职机构,不但可以更有效地维护消费者合法的金融权益,也是当前国际立法的潮流和趋势。”江苏省银行业协会自律维权部主任卢明忞说。

  据悉,人民银行目前已经在江苏、安徽等地开展起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试点。截至去年底,试点地区商业银行共受理投诉113件,消费者对处理结果的满意度超过98%,较试点前大幅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