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经济台 > 财经资讯 >

监管加码 中小行资本充足率提高0.5个百分点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04日 08:2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每经记者 贺麒麟 发自上海

  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终于正式发布。银监会于周二(5月3日)下午在其官方网站公布 《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4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根据《指导意见》,我国将于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监管标准,提高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贷款损失准备等监管标准。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分别于2013年底和2016年底前达到新的资本监管标准。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微博专栏)对 《每日经济新闻》表示,从整体上看,新标准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提高,对商业银行没有太大影响。

  资本充足率监管调整为三个层次

  新标准改进了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提高了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将现行的两个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 (一级资本和总资本占风险资产的比例分别不低于4%和8%)调整为三个层次的资本充足率要求。

  首先是明确三个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5%、6%和8%。其次是引入逆周期资本监管框架,包括:2.5%的留存超额资本和0~2.5%的逆周期超额资本。同时,增加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暂定为1%。

  记者注意到,国内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最低标准为5%,比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的4.5%要高0.5个百分点。

  银监会称,新标准实施后,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11.5%和10.5%;若出现系统性的信贷过快增长,商业银行需计提逆周期超额资本。而国内现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为大型银行11.5%、中小银行10%。这就意味着,中小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提高了0.5%。

  银监会亦指出,目前国内主要银行已经达到了新监管标准,商业银行的资本缺口很小,无需大规模补充资本;实施新资本监管标准不会对银行体系的信贷供给能力产生较大冲击,对GDP增长率的短期影响很小。

  根据2011年一季报公布的数据,银行业平均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分别达到11.86%和9.34%。从长期来看,由于国内经济增长对银行信贷供给的依赖性很强,为支持经济持续增长,银行信贷规模需保持一定的增长速度,为持续达到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商业银行不可避免地面临资本补充需求。

  拨贷比:不低于2.5%

  《指导意见》称,新标准将建立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监管标准,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改进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贷款拨备率(贷款损失准备占贷款的比例)不低于2.5%,拨备覆盖率不低于150%,原则上按两者孰高的方法确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

  对此,郭田勇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贷款拨备率不低于2.5%的要求,对于商业银行的经营和业绩会有不小的影响。“但是,拨备资金量大,对于地方融资平台贷款和房地产相关贷款等的风险防控,是一道有力的屏障。”

  “贷款损失准备金是银行应对贷款损失的第一道防线。本轮金融危机充分暴露出现行的基于‘已发生损失模型’的资产减值会计规则的重大缺陷。危机以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理事会(FASB)已就资产减值会计规则的改革达成共识,将按照‘预期损失’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巴塞尔委员会也正在研究制定贷款损失准备的监管指引。”

  银监会指出,定量影响测算结果表明,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平均贷款拨备率接近2.5%,拨备覆盖率高达230%,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已经达标的商业银行占全部银行的比例超过50%和85%。

  此外,新标准还建立了杠杆率监管标准,引入杠杆率监管标准,即一级资本占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例不低于4%,弥补资本充足率的不足,控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一级银行体系的杠杆率积累。

  流动性风险监管方面,新标准建立了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融资比例、流动性比例、存贷比以及核心负债依存度、流动性缺口率、客户存款集中度以及同业负债集中度等多个流动性风险监管和监测指标,其中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融资比例均不得低于100%。

  专家:缓冲期足够

  银监会表示,将合理安排过渡期,确保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分别在2013年底和2016年前达到新监管标准的要求。

  中国社科院投资系博士付立春对《每日经济新闻》表示,“时间比较充裕,商业银行达标的难度不是很大,之前银行也已经有所准备。”

  银监会称,新监管标准从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系统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分别于2013年底和2016年底前达到新的资本监管标准。而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例则分别给予2年和5年的观察期,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2013年底和2016年底前分别达到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例的监管要求。

  相较之下,巴塞尔协议Ⅲ的缓冲期更长。2010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第三版巴塞尔协议》,要求各成员经济体在两年内完成相应监管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监管标准,2019年1月1日前全面达标。

  对于贷款损失拨备监管标准,银监会表示,鉴于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短期内同时达到两个监管标准有一定的困难,为避免造成由此导致的负面效应,《指导意见》给予了较长的过渡期,允许这类金融机构最迟在2018年底前达标。

  新的贷款损失拨备监管标准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应于2013年底前达标;对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部门将设定差异化的过渡期安排,并鼓励提前达标:盈利能力较强、贷款损失准备补提较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2016年底前达标;个别盈利能力较低、贷款损失准备补提较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2018年底前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