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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伟;王欢
第一财讯:国务院国资委6月24日发布《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加强央企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境外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境外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该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
《办法》特别对央企境外金融衍生业务做出规范,要求央企应当加强境外金融衍生业务的统一管理,规定年度交易量、交易权限和交易流程等重要事项。从事境外期货、期权、远期、掉期等金融衍生业务应当严守套期保值原则,禁止投机行为。
《办法》明确,国资委将依法组织开展央企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统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绩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监督管理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境外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组织协调处理境外企业重大突发事件。
《办法》规定,央企应当建立健全境外出资管理制度,对境外出资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规划。
境外出资形成的产权应当由央企或者其各级子企业持有。根据境外相关法律规定须以个人名义持有的,应当统一由央企依法办理委托出资、代持等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国资委。
《办法》同时指出,央企应当建立健全离岸公司管理制度,规范离岸公司设立程序,加强离岸公司资金管理。新设离岸公司的,应当由央企决定或者批准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国资委。已无存续必要的离岸公司,应当依法予以注销。
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曾导致航空、航运、基建等领域的我国多家央企投资亏损。